有关EB-5重新投资政策

2019年4月12日,星期五

根据美国移民局的现行政策,每个EB-5投资者必须在NCE(新商业企业)保留其“风险”投资资本,直到EB-5投资者满足在有条件居民身份在美国居住2年(“维持期”)的要求。 对于面临EB-5配额积压或为了满足维持期的目的的EB-5投资者,许多人不得不按照要求将他们的投资资本“置于风险中”的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期。 只要您的I-829未获批准,就可能需要面临重新投资。

IIUSA于4月8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了一份关于重新投资政策意见书。在该意见书中,IIUSA表达了行业缺乏对重新投资的指南并明确指出重新投资对EB-5行业的巨大影响。 该意见书最后表示,IIUSA愿意与USCIS保持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,寻求可永续实施的重新投资政策。

IIUSA在意见书中指出:
• 法律不要求有风险的重新投资新商业企业
• 如果有必要重新投资,对任何新商业企业的重新投资都应该可以接受
• 应允许在区域中心地域及目标就业区之外进行重新投资
• 需澄清有关于重大变更和撤出的重新投资政策

IIUSA建议:
• 修改项目文件以满足再投资要求不应被视为重大变更
• 在获得有条件绿卡之前重新部署不应被视为重大变更;
• 投资者有权在重新投资时撤出,这不应被视为违反EB-5法律要求

Reference:
Invest In the USA (IIUSA). (2019). IIUSA Sends Memo to USCIS on Redeployment Policy. Retrieved from
https://iiusa.org/blog/iiusa-sends-memo-to-uscis-on-redeployment-policy/.